本文作者:adminddos

离职员工欲报复董事长却炸伤同事女儿,一审判无罪后检方抗诉

adminddos 2025-08-09 16:15:34 3
离职员工欲报复董事长却炸伤同事女儿,一审判无罪后检方抗诉摘要: ...

四川某化工公司员工王某某在因劳动争议离职后心生不满,遂自制炸药意图报复前公司董事长,却误伤同事女儿。一审法院因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判决王某某无罪。经检察机关抗诉后,王某某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刑事抗诉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了这起“王某某爆炸二审抗诉案”。最高检表示,这起无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的爆炸案,对于办理手段隐蔽且被告人“零口供”的爆炸案件如何通过间接证据定案具有借鉴意义。

员工意图报复前公司董事长

却炸伤同事女儿

2012年至2017年间,王某某在案涉化工公司工作,因劳动争议离职后遂心生不满,多次举报该公司违规排污,并意图雇凶伤害董事长黄某某。

2018年初,王某某相继获取雷管、导火索、硝酸铵,预谋自制爆炸物安装在黄某某日常乘坐的轿车上,以实施报复。2018年6月8日,公司员工杨某使用这辆轿车后,将它停放于居住的小区。

2018年6月10日凌晨,王某某使用铁丝、蓝白纺织物将自制爆炸物捆绑于该车的底盘下,意图在黄某某乘坐该车时,通过汽车排气管升温引爆爆炸物。

2018年6月10日10点,杨某驾驶车辆搭载妻子和女儿杨某某出行,车辆在四川省成都市城区某主干道路行驶中发生爆炸,导致后排底盘被炸穿、油箱破裂,坐在后排的杨某某大腿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3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爆炸罪,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17日,法院以爆炸物来源不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爆炸物是由王某某制作、安装,爆炸原理不明,存在两种不同的专家意见,公安机关未能就爆炸物的性质、原料、剂量等进行查明,蓝白纺织物碎片中提取到的王某某DNA检测样本系混合样本,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等为由,判决王某某无罪。

两级检察机关补充完善多项证据

排除合理怀疑

2021年3月25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提出抗诉。

审查期间,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级检察机关围绕庭审争点、证据瑕疵及时补充完善以下证据。

通过恢复提取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从中发现其有买凶伤害“黄某某”、向他人询问购买爆炸物原材料的聊天记录,且有关于“雷管”“炸药”“导火索如何通过温度引燃”等内容的网络浏览记录,多种渠道获取雷管、硝酸铵等物品的相关情况。

通过核实印证电子数据反映的证据细节,逐一询问王某某涉案聊天记录对端人员,确认王某某有买凶伤害“黄某某”的预谋,以及案发前王某某通过多种渠道获取雷管、硝酸铵等物品相关情况。

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案发当日凌晨小区停车处附近监控视频进行清晰化处理,突出作案人员体貌特征后发现,作案人员与王某某具有同一性。

针对法院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专家意见,再次询问专家证人,证实两份专家意见具有一致性,爆炸物中有烟火剂组份,不排除含有硝酸铵炸药组份。

抗后补查促爆炸案改判

王某某终审获刑五年

经过抗后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王某某实施爆炸的结论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并可以排除他人作案。

案涉爆炸物来源明确,系由王某某制作和安装。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王某某在案发前购买过爆炸物原材料,搜索过爆炸物制作原理,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及相关知识储备,案涉爆炸物系由王某某制作和安装。王某某关于所持多种爆炸物原材料的来源和用途的辩解反复变化、前后矛盾,通过查证,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

专家意见互为补充,爆炸原理已查明。鉴定机构、鉴定人、专家证人具备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爆破专家针对车辆启动后温区变化及爆炸原理进行了论证,论证内容相互支撑,论证意见与案件细节能够吻合。

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王某某系作案人。检出王某某DNA的蓝白纺织物碎片能够直接证明关联性;爆炸物现场遗留的化学离子成分,与王某某车辆后备箱手套上检出的离子成分相同;监控视频进一步印证王某某安装爆炸物的行为。

2021年8月4日,成都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12月30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23年5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离职员工意图报复董事长却炸伤同事女儿,一审判其无罪后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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