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半之前,农民工孙志华在南通久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高空坠落,导致头部损伤、脾脏破裂,身体多处骨折。目前,其瘫痪在床,需要鉴定工伤等级进行索赔。2025年3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5年7月22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因工伤卧床的孙志华作出一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经该委员会鉴定,孙志华致残程度为四级,部分生活障碍。

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对此结论,孙志华的家属及律师不服,准备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他们认为,孙志华完全没有生活自主能力,应依法鉴定为“致残程度一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
澎湃新闻查阅《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注意到,该标准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其中,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符合“极重度智能损伤;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等情况的,属于一级。
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包括“中度智能损伤;重度排尿障碍;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等情形。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还对生活自理障碍及护理依赖进行了界定区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五项。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翻身:不能自主翻身;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郭乘希律师向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显示,2022年1月8日,孙志华在工地高空坠落,导致头部损伤、脾脏破裂,身体多处骨折。根据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2022年12月多日的CT报告单,载明孙志华因此次外伤造成了大脑“蛛网膜下出血、脑干挫伤、左侧顶部软组织肿胀损伤……”且该院2022年12月8日当日急诊入院病历记载孙志华当时的临床表现为“昏迷”,该院2022年12月20日的病历记载的临床诊断为“运动障碍、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颞叶出血、脑挫伤、硬脑膜下积液、认知障碍、吞咽困难、失语等”。
此外,2025年6月24日,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的《MR诊断报告单》载明孙志华的脑部现状为“1.两侧额顶叶、侧脑室周围脑白质高信号(Fazekas3级)。2.左侧顶叶陈旧性出血灶。3.脑萎缩。4.附见两侧筛窦及左侧上颌窦炎症。5.两侧大脑后动脉部分P2段及远段显示不清,两侧大脑中动脉M2段狭窄。”
郭乘希认为,以上医学检查和诊断证明孙志华现在实际存在运动障碍、语言障碍、认知障碍、瘫痪,无法自行站立、自行端坐、自行行走,无法自行穿衣吃饭洗漱翻身,臀部出现褥疮等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现状,是上述脑外伤造成的严重脑白质病变、脑干损伤、脑萎缩的后遗症,且无法治愈和逆转,属于“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和“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应当依法鉴定孙志华为“致残程度一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
此前的2025年3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就认定孙志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作出判决。

法院宣告孙志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据南通市第四医院出院记录记载:孙志华因患有脑损害和功能障碍及躯体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孙志华有无精神疾病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孙志华目前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
崇川区法院最终判决,宣告孙志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