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替前夫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还能向他追回吗?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6月24日消息,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追偿权纠纷案。
小雅和小昊曾是一对年轻夫妻,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处价值上千万的房产。三年后,因感情破裂,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该判决,两人共有的房子归小昊一人所有,剩余房贷由小昊负责偿还。同时,小昊需要支付小雅一笔房屋折价款。
由于贷款金额高,夫妻双方无力偿还高额的按揭贷款,小雅曾向其母亲借款68万元(其中67万元用于还房贷,1万元用于小雅个人消费),但因离婚时该笔借款未到期,双方在离婚诉讼时未处理。
离婚判决后,小昊迟迟不还房贷造成逾期,银行多次催收无果。作为共同贷款人的小雅,也收到了银行方面的催还通告。为了不让自己的信用“背黑锅”,无奈之下,小雅向自己的母亲借款40万元,替小昊偿还银行已到期房贷。
事后,小雅多次找小昊要钱,但小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一气之下,小雅将前夫小昊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借款还贷的款项111万元(含第二笔借款部分利息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审理中,小昊辩称,小雅向其母亲两笔借款还房贷的行为,分别发生在婚内和离婚判决生效前,均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小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各半承担。关于借款利息,小昊认为,从未同意小雅向其母亲借款并支付利息,即使存在借款也是无息的,此前,两人向小昊的姑妈借钱还贷,均未收取任何利息,所以小雅主张借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离婚判决后没有按期还房贷,小昊表示并非不愿还,而是双方还有其他债务没有处理完毕,并且离婚判决在二审上诉期间,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雅对外借款归还房贷之事实,分别发生在婚内、离婚判决作出后,应当分别作出认定:
对于婚内借款,小雅向其母亲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归还双方共有房屋的贷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小雅、小昊各半承担,但是该借款中用于小雅个人消费部分,属于其个人债务,应予扣除。至于该部分借款利息,小雅未提供与其母亲约定利息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离婚判决作出后的借款,因为判决确认剩余房贷由小昊一人偿还,此时小雅还房贷所借的款项,不应当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小雅使用该借款偿还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小昊的个人债务即剩余房贷,故小雅依法有权向小昊追偿该部分还贷款项。
关于该部分款项的利息,对于双方来说,离婚判决后,小雅有判决理由和依据认为其已无偿还剩余房贷的义务,小雅为避免自身征信问题的代偿行为,小昊是受益更大的一方,故对于小雅主张要求小昊支付该部分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小昊偿还小雅款项73.5万元,并赔偿部分利息损失。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文中小雅、小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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