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徐贝贝
近日,“房东税”成为网友讨论的热点话题。有人表示,未来出租自己的房子还要再交一笔“房东税”,税负要增加了。也有人担忧,“房东税”最终由租客承担,房租会因此上涨。
先别慌!官方已经辟谣:出租房屋相应的税费政策,是实施了数十年的规定,没有新增“房东税”!
此次关于“房东税”的讨论从何而来?出租房屋要交哪些税?《金融时报》记者对此作出梳理。
“备案”规定不等于加税!
“房东税”这一话题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源自于即将于9月15日起施行的《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于“备案”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有人因此认为,《条例》规定的“备案”和“信息共享”,意味着房东要多交一笔“房东税”。
事实上,这一说法毫无根据,官方也已辟谣。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发布文章表示,“出租房屋相应的税费政策,是实施了数十年的规定,并未因《条例》出台而调整,更没有新增‘房东税’。如今随着《条例》推动租赁信息备案,本质上是让纳税流程更规范了,而非突然的‘加税’。”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表示,此次《条例》出台,本身并不涉及税费政策的调整。《条例》出台,是基于最近两年在房地产风险有效化解的情况下,立足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和租购并举的工作要求,在立法方面积极推进和落实有效保障。《条例》中没有提及税费内容,亦无新增税费考虑。《条例》发布前后,有关税费政策保持不变,房东等无需多虑。
《条例》旨在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但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市场秩序有待规范,对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还不充分;住房租赁市场供给主体以个人为主,市场化、专业化的机构主体发展不足;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房源信息发布、费用收取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行为等。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力遏制虚假房源、“甲醛房”、押金乱扣、暴力退租等乱象。
“《条例》出台是为了激活租赁这个巨大的内需市场。”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这些年,大城市新增的住房需求,主要是租赁需求。但目前的租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租赁关系不稳定,租客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租期较短,平均不到8个月,这两个问题导致租赁市场大而不强。《条例》出台,规范租赁各方行为,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同时保障租赁权益。权益得到保障后,租期能拉长,租赁消费就能释放出来,未来购房需求也有了基础。
“合同备案的目的不是要征税。”严跃进表示,合同纳入备案,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租赁交易和确保合同有备可查。租客有了备案合同,也将更方便居住证办理和公积金提取用于租房等事项。
房租收入要交税不是新规定
事实上,房租收入要交税并不是新规定,而是早已有之。据了解,对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房产税、、附加税费等多个税种。为了便利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通常会以简并征收的方式来征税。
具体要交多少税呢?据报道,个人出租住宅并且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北京和上海以2.5%的综合税率征收。在广州,自有住房出租租金在2000元—30000元之间的,按照4%的综合税率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发布的文章,在成都市,个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按照0%的税率综合征收。个人出租住房未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减按2%征收房产税;月租金10万元以内的,免征增值税,超过10万元的,减按1.5%征收增值税;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天津,自然人出租住房,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出租的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